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救助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紧急救助。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配合政府做好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紧急救助工作,并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帮助家庭暴力受害妇女。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