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基层司法所或者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家庭暴力当事人所在单位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投诉后,应当及时劝阻、调解或者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处理,并依法收集、保存相关证据。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人民法院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纳入各地区、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