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有性骚扰情形发生时,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