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禁止在影视、音像、广播、计算机网络、出版物等媒介中传播有损妇女人格尊严的信息。禁止借培训、招聘、实习、表演等名义,从事损害妇女身心健康的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