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禁止溺、弃、虐待、残害女婴或者女性儿童少年。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溺、弃、虐待、残害女婴或者女性儿童少年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对确实查找不到父母的女婴或者女性儿童少年,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安置,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证明。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和不生育、无生育能力的妇女;禁止遗弃、虐待老年妇女。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