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女职工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并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培训权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