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十九条已废止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