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包含限制女职工恋爱、结婚、生育等内容的条款,不得规定减少、取消产假和哺乳时间的内容。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括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内容。用人单位与职工方也可以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