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十六条已废止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制定劳动保护措施,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保障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