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流动人口中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接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