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十四条已废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女性儿童少年进行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学校应当针对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方式、教育内容、日常管理、配套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其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