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已废止对于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流浪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安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