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已废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适龄的女性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完成义务教育。女性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休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导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失的,应当及时入学或者复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