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适龄的女性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完成义务教育。

女性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休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导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失的,应当及时入学或者复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