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对一百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特殊生活照顾,按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定期为其提供无偿的医疗保健服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