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老年人持有效证件可在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参观、游览、上公园以及参加文体活动等方面享受优惠照顾。具体优惠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候车(船、飞机)室、公共交通工具及有关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应设立老年人专用设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