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受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应依法减交或免交,不得以其无力支付诉讼费而拒绝受理。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有关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