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兴办老年人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及老年生活服务、疾病护理等设施。

兴办适应老年人需要的服务性和福利性事业,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