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乡村一级组织,可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企业事业单位,可划拨部分创收门店、场点设施给老年人组织管理经营,收益用于发展老年福利事业、老年人养老及解决老年人的特殊困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