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乡村一级组织,可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企业事业单位,可划拨部分创收门店、场点设施给老年人组织管理经营,收益用于发展老年福利事业、老年人养老及解决老年人的特殊困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