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农村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或抚养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