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城镇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或抚养能力的,可由本人或者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向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