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投工投劳。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劳务负担。任何组织、单位、个人及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从事力不能及和有害身心健康的劳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