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赡养与扶养第十七条已修改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和其他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抢夺、骗取或以其他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老年人与子女在分家析产方面发生纠纷,可由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并订立分家协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老年人有依法处分自有财产的权利。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物资及其他方面的要求,老年人有拒绝的权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