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老年人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对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不得干涉。

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再婚老年人有自由选择住所和支配个人财产的权利。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