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赡养与扶养第十六条已修改老年人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对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不得干涉。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再婚老年人有自由选择住所和支配个人财产的权利。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