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十八条已修改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离退休费(养老金)和医疗保健费及其他福利待遇,有关组织和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削减和挪用。有关单位和组织应根据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职工工资的增长逐步增加养老金。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