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离退休费(养老金)和医疗保健费及其他福利待遇,有关组织和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削减和挪用。

有关单位和组织应根据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职工工资的增长逐步增加养老金。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