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农业环境保护第二十条有效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鼓励使用生产农药、易降解地膜,增加使用有机肥,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农用化学物质,防止对土壤、水体和农产品的污染和破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