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农业环境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无污染农产品生产基地,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生产无污染农产品、绿化食品和有机食品。优质农产品的评审应有农产品生产环境指标和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指标。无污染农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产地农业环境质量标准和无污染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控制标准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