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农业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严禁向农用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在农用水体浸泡、清洗有毒有害物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