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农业环境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大中城市蔬菜生产基地、水果生产基地的农业用地实行特殊保护。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