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农业环境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因地制宜地发展生态农业和农业环境保护产业,开展生态农业工程、农田防护林体系、农村能源生态工程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整治工程建设,推广资源节约型农业技术、农业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和农业综合防治污染、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