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未经批准开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