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滥发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的,分别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