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滥发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的,分别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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