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按国家特殊需要招收和培养的毕业生,必须按照国家计划就业;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规定就业;其他职业学校毕业生,由用人单位择优录(聘)用。

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