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按国家特殊需要招收和培养的毕业生,必须按照国家计划就业;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规定就业;其他职业学校毕业生,由用人单位择优录(聘)用。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执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