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期满,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学历证书;技术性专业(工种)的学生,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术鉴定机构考核鉴定,合格的发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职业资格证书。

接受职业培训的学员,经职业学校或者培训机构考核合格,发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及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培训证书。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