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六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