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各项生产建设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征用或者占用的,须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林木、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户管理。

林地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在林业用地从事非林业经营活动,须经县林业行政主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林地临时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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