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的有关学费、杂费,对农村、牧区和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并随财力增长逐步提高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