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应离岗培训,限期达到教师所具备的素质要求。经培训仍不合格的,应调离教师岗位。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校可以聘请符合任教条件的其他行业优秀专业人员兼任教师。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