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应离岗培训,限期达到教师所具备的素质要求。经培训仍不合格的,应调离教师岗位。

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校可以聘请符合任教条件的其他行业优秀专业人员兼任教师。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