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鼓励教师到艰苦偏远学校任教,由州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在乡(镇)、村学校任教且业绩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特殊教育教师应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