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鼓励教师到艰苦偏远学校任教,由州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

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在乡(镇)、村学校任教且业绩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特殊教育教师应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