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休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附具有关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知所在学校备查。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