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偏远牧区儿童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学校不得拒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