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