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