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应于上半年举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