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举行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应于上半年举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