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政府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