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六条有效从事下列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一)建筑业企业;(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三)建设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四)商品混凝土、建筑构配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