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造价、合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价款由承、发包双方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和计价方法在合同中约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的建设工程价款以中标价为基础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高于取费标准取费、扩大取费范围、压价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