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林地权属发生争议时,有协议或者裁决的,按协议或者裁决执行。没有协议或者裁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个人之间的林地争议由村民委员会调解处理;个人与村(社)之间、村与村之间的林地争议由乡政府处理;(二)乡与乡、乡与县属单位之间的林地争议由县人民政府处理;(三)争议涉及邻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争议双方应当脱离接触,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事态,破坏林地和林业设施。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