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未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天然林区和幼林地、未成林地、封山育林区、退耕还林还草区内进行开垦、采石、采砂、取土、采种等活动,禁止将幼林地、未成林地改种经济作物。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