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生产建设需要征收、征用或者占有林地时,按程序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手续。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须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用,并将伐除的林木交林木所有单位和个人处理。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